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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明年起向企业征收环保税 不再征收排污费

更新时间:2017-12-11      点击次数:1696

央广网石家庄12月9日消息(记者王志达)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近日,河北省政府第118次会议和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省的环保税税额方案,其中,环京13县、市、区以及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将执行一类zui高标准。

  环保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4类。河北省环保税税额标准注重施策,将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其他污染物全省执行统一标准,以体现实施区域间差异化政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具体来说,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和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9.6元/当量,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11.2元/当量,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染物)分别执行4.8元/当量和5.6元/当量。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6元/当量,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7元/当量,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4.8元/当量和5.6元/当量。

  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4.8元/当量,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5.6元/当量。

  河北省站位于京津冀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结合河北特殊区位,突出拱卫首都生态环境的责任,考虑到河北省企业负担水平,拟定的环保税税额高于原排污费价格,会造成部分企业名义税负上升,但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将享受减免税政策,可使企业实际税负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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