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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罚则应适用新环保法

更新时间:2016-01-18      点击次数:1325

“未批先建”罚则应适用新环保法

对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新环保法与现行环评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对此,环保部表示,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明确提出,“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评法第31条的规定。

  新环保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评法第31条则提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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